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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1900-01-01 | 文号: |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16号 1983年4月6日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30406日 实施日期:1983040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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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日期:1900-01-01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16号 1983年4月6日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30406日 实施日期:19830406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