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26 | 文号: |
关于贯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1〕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一、原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劳社办〔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及待遇领取地:
(一)我市为其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地的;
(二)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我市系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
(三)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其最后参保地的。
三、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下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将重复缴费期间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其在外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
(二)参保人员在我市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应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1-11-26
关于贯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1〕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一、原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劳社办〔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及待遇领取地:
(一)我市为其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地的;
(二)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我市系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
(三)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其最后参保地的。
三、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下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将重复缴费期间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其在外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
(二)参保人员在我市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应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