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30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青岛某公司向职工赵某寄送了《复工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因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而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其告知公司无法复工工作。2020年3月10日,该企业向赵某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不服,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工作岗位。
【审理结果】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该企业同意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市劳资关系的稳定带来较大冲击。年初,青岛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其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提出了意见。要求企业妥善处理与上述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职工在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需正常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本案中,赵某因接触了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而被隔离观察,符合《通知》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在疫情期间,企业应尊重各地防疫政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优先采取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等方式解决用工问题,对于长时间不能返工到岗的职工,应与职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日期:2022-06-30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青岛某公司向职工赵某寄送了《复工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因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而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其告知公司无法复工工作。2020年3月10日,该企业向赵某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不服,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工作岗位。
【审理结果】
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该企业同意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市劳资关系的稳定带来较大冲击。年初,青岛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其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提出了意见。要求企业妥善处理与上述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职工在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需正常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本案中,赵某因接触了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患者而被隔离观察,符合《通知》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在疫情期间,企业应尊重各地防疫政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优先采取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等方式解决用工问题,对于长时间不能返工到岗的职工,应与职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