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 (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 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
4. 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创业者本人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5.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在残联部门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