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
1.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 (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 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
4. 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创业者本人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5.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在残联部门只能享受一次。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32-80979598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对象和扶持内容

扶持对象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创业贷款,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6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 市南区:88728616
  • 市北区:85801275
  • 李沧区:87656109
  • 崂山区:88998975
  • 西海岸新区:58098197
  • 城阳区:66737125
  • 即墨区:88510198
  • 胶州市:82200016
  • 平度市:58580602
  • 莱西市:58652928

奖励措施

企业政策查询

请选择您的条件,我将为您计算出适合您的政策

地域

政策类型

政策支持

产业分类

申报时间

开始计算
区域

政策类型

政策支持

政策文件

更多

微短剧

政策申报

更多

部门联办

政策解读

更多